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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完主委卻無法上任?破解「前主委拒絕交接、市府不給報備」的死局 社區法律顧問 / 新莊區律師推薦 / 台北律師推薦 / 社區訴訟律師推薦/台北律師事務所/台北社區律師推薦 / 新北社區律師推薦 / 社區紛爭律師推薦/社區治理律師推薦

社區好不容易完成管理委員改選,當選新任主任委員,滿腔熱血的您準備為社區服務。結果一上任卻發現——
前主委拒不移交: 印鑑、帳冊、存摺、公共基金餘額,前主委一概說「等我之後再給」,然後就此神隱不移交。
市府退件不給報備: 滿心歡喜去區公所送件,承辦人卻說「你們的選舉程序有問題,無法收件」或「前主委說主張選舉無效,我們暫緩辦理」。
新任主委位子,坐得比冬天的椅子還冷。
這個局,該怎麼破?
一、先搞清楚:誰有義務移交?不移交會怎樣?
1. 只要任期屆滿或新主委已合法選出,前主委就「視同解任」
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:
「前項管理委員、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,自任期屆滿日起,視同解任。」
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05號判決,法院明確指出,舊任主任委員依該條規定視同解任,因此新管委會改選完成後,舊任即負有移交義務。同條例第20條第1項更要求:
「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、會計憑證、會計帳簿、財務報表、印鑑及餘額公告,並於解職、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,將上開項目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。」
結論:法律上,前主委沒有「不交接」的選項。
2. 前主委拒絕移交,可以罰錢,而且可以連續罰
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情。
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,管理負責人、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移交義務者,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不改善,得連續處罰。
換句話說,您不需要去跟前主委吵架,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檢舉,由公權力出手開罰。
一次不移交,罰一次;兩次不移交,罰兩次。罰到前主委願意交出為止。
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05號判決中的案例,前主委拒絕移交,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履行,就被裁處4萬元罰鍰,法院也支持該處分合法。
二、市府不給報備,新管委會真的「無法上任」嗎?
這是許多社區住戶會有的迷思。
很多人以為:「沒有拿到區公所的備查函,我們是否就不算正式的管理委員會。」
大錯特錯。
1. 管委會的效力,來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
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4號判決所述,法院明確指出:
「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訂定規約、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,即具效力。是主管機關僅能就此一申請改選核備事件為形式審查,不得執不相干之事由或刻意曲解用法進行實質審查改選是否適法,或增加法所無之限制。」
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召開、合法決議,管委會就正式成立了。
主管機關的備查,只是在資料上表示「我知道了」,不是核准,也不是許可。
就算主管機關故意提供備查函,也不影響合法改選的管委會之合法性。
2. 區公所的備查函,只是「觀念通知」,不是行政處分
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10號判決,法院認為類似的備查函僅為「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,對新任主任委員之就任並無法律效果,因此並非行政處分」。
既然不是行政處分,您就不能單獨針對「不給備查」這件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嗎?
答案是:要看情況。
如果主管機關只是「消極不作為」,您可以先發函催告,請求其依法辦理備查。若其仍拒絕或拖延,該「拒絕」本身可能被認定為一個行政處分,此時您可以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,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作成備查函。
但更重要的戰術是:與其花時間跟市府糾纏,不如先處理前主委的移交問題。
只要管委會實質上開始運作,有帳戶、有印鑑,備查函反而可以慢慢補。
三、實戰戰術:三路並進,破解死局
第一路:民事途徑:向法院聲請返還印鑑,甚至聲請假執行
如果前主委霸佔存摺、印鑑、帳冊,您可以:
1. 以新管委會名義,提起「返還所有物」訴訟。 管委會的印鑑、文件屬於管委會共有,前主委無權佔有。法院可以判令他返還。
2. 如果急需使用,可以聲請「假執行」。 只要供擔保,就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先強制執行,由法院命前主委交出。
3. 若管委會鬧空城、無法開會,甚至可以聲請法院選任「臨時管理人」。 雖較少見,但在極端情況下是可行策略。
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61號判決的提醒: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,要注意當事人適格問題,應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被告。這一點在訴訟策略上必須精準,否則會被法院打回票。
第二路:行政途徑:檢舉開罰,逼主管機關表態
1. 向縣市政府工務局/都發局檢舉前主委違反移交義務。
要求其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開罰。
2. 若市府推託,可以訴願或陳情。
很多時候,市府之所以不給備查,是因為前主委去「關說」或「陳情」,讓承辦人怕惹事。您可以正式發函要求市府說明為何拒絕備查,若理由不合法(例如「我們懷疑你們選舉有問題」),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命其備查。
戰術關鍵: 不要只要求「備查」,可以同時要求「開罰前主委」。市府面對罰單的壓力,往往會重新評估立場。
第三路:刑事途徑:前主委若變賣資產或侵占,可能涉及刑事責任
如果前主委不僅拒絕移交,還擅自動用公共基金、變賣社區財產,可能構成:
•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(易科罰金或有期徒刑)
•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
• 偽造文書罪(若冒用管委會名義簽約)
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,檢察官發動偵查,有時比民事訴訟更有嚇阻效果。
四、您不需要單打獨鬥:秀策法律事務所的完整解方
以上的法律武器,每一項都需要精準使用。
一步錯,可能讓您從「受害者」變成「程序違法者」。
秀策法律事務所為您規劃的整體策略:
第一步:情勢評估與證據盤點(立即)
我們會先分析您的社區狀況:
• 本次改選是否完全合法?(決議門檻、通知程序、簽到簿等)
• 前主委拒絕移交的具體情況?
• 市府退件的真正原因是什麼?
第二步:雙線並進發函(一週內)
• 以律師名義寄發存證信函給前主委,限期移交,並告知屆時將檢舉開罰及提出刑事告訴。
• 以律師名義發函給主管機關,要求其依法辦理備查,並附上相關判決(如106年度判字第554號判決見解),告知其「僅得形式審查,不得增加法所無限制」,否則將提起行政救濟。
第三步:必要時強制執行與訴訟(視情況啟動)
• 若前主委仍拖延,立即向法院聲請假執行,命其交出物品。
• 若市府仍消極抵制,提起課予義務訴訟,請求法院命其備查。
• 若前主委有侵占跡象,提出刑事告訴。
第四步:輔助戰術——尋求區公所調解
有時候,透過調解委員會的場合,由公正第三方出面協調,反而能讓前主委在壓力下妥協。我們會協助您撰寫調解聲請書,並代表出席。
結語:主委的上任之路,我們陪您走
「萬年主委」不交接、市府官僚踢皮球,這些困境並非無解。法律已經給了您明確的武器:移交義務、罰鍰、訴訟、刑事追訴。只是您需要知道何時扣板機、如何扣板機。
秀策法律事務所,由沈士閎律師與張業珩律師領軍,我們的核心價值是「奇於發想、慎於謀略、工於計策」。我們不打沒有準備的仗,我們會為您設計最短路徑、最低成本、最高勝率的策略,讓新管委會早日步上正軌。
如果您正卡在交接僵局中,請讓我們聽聽您的狀況。
一通電話,或許就是破局的開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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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秀策法律事務所 Show Strategy Law Firm】
• 所長:沈士閎律師
• 主持律師:張業珩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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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事必躬親終會氣急攻心,專業請交給專業的來。」
法律糾紛的複雜程度堪比人體,稍微有點變化,就會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。正如生了病大家會去看醫生一樣,遇到法律糾紛,建議還是找值得信賴的律師尋求專業諮詢,方能對症下藥,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,無端損失比律師費更龐大的金錢或名譽損害哦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