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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規約可以規定「拒絕擔任委員者需支付一定費用」嗎? 社區法律顧問 / 新莊區律師推薦 / 台北律師推薦 / 社區訴訟律師推薦/台北律師事務所/台北社區律師推薦 / 新北社區律師推薦 / 社區紛爭律師推薦/社區治理律師推薦

「我被選上管理委員了,但我每天加班,真的沒時間開會,可以拒絕嗎?」
「我們社區好不容易選出委員,結果有三個人直接說不做,管委會差點整屆流產,能不能用規約罰他們錢?」
這是社區實務中,最常見也最困擾的問題之一。
許多住戶當選管理委員後,因工作、家庭等因素拒絕就任,導致管委會難產,社區運作停擺。
管委會想透過規約要求「拒絕擔任委員者應繳交一定費用」,卻又擔心違法或無效。
重點在於,這種條款到底行不行?
答案是──可以,但條件比較嚴格。
一、為什麼會有「拒絕擔任委員要付錢」的規定?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強制住戶一定要擔任管理委員。
因此,當住戶拒絕擔任委員時,社區無法強迫他出來服務,因為這限制到憲法保障的自由權。
於是,許多社區想出一種變通辦法:不當委員沒關係,但因為你的拒絕造成社區必須另尋人選,所以請你負擔一些費用,作為「補償」或「替代方案」。
這種費用,如果取名為「罰款」,很可能因為違反民法第71條(違反禁止規定)或第72條(背於公序良俗)而無效。但如果設計得當,用對名目、符合比例原則,法院是有可能支持的。
二、最新實務見解:職務辭讓金,有效!
根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54號民事判決的見解,法院明確肯認了這類條款的效力。
該案中,社區規約採用「分區輪流制」選任管理委員,並且規定:拒絕擔任委員者需支付「職務辭讓金」5,000元。 有住戶被選上後拒絕擔任,管委會依規約請求給付,住戶拒絕給付並主張該規定無效。
法院的關鍵論述如下:
「自應認此係社區多數住戶權衡後,認為系爭規約對於管理委員之選任採用「分區輪流制」,並輔以拒絕擔任委員,需支付職務辭讓金5,000元之制度,對於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尚無逾越必要程度之侵害,而屬適當可採。」
法院為什麼認為有效?原因有三:
1. 不是罰款,是「職務辭讓金」: 這筆錢的性質是「替代擔任委員的對價」,不是處罰,因此不涉及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。
2. 金額合理: 5,000元不算高,沒有過度侵害住戶的財產權。
3. 制度配套: 採用分區輪流制,讓大家都有機會輪到,不是針對特定人,因此具有公平性。
這則判決是目前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參考指標,為社區自治劃出更明確的界線。
三、設計有效條款的三個關鍵
根據上述判決及相關法理,如果希望這類規定合法有效,務必符合以下條件:
條件一:必須訂在「規約」中
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,有關管理委員的選任等事項,應以規約定之。
因此,單純的管委會決議是不夠的,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正式決議,明確載入規約,才能有效拘束全體住戶,讓條款站得住腳。
條件二:名目絕不能叫「罰款」,要改以「職務辭讓金」或其他用語
「罰款」帶有懲罰性質,管委會並沒有這種權力,因此是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規定,依民法第72條很可能無效。
而「職務辭讓金」想表達的是「作為補償社區損失的替代方案」,不直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其他可用的名目有:職務替代金、管理委員辭讓金、公共事務分擔金等。重點是要傳達「有選擇權」的感覺:要不就當委員,要不就付點錢,而不是「不當就會被處罰」。
條件三:金額必須合理,不得過高,且應有正當理由的例外條款
金額沒有絕對標準,但至少不能高到讓人無法負擔,也不能與社區的實際需求顯不相當。判決中5,000元被認為合理,但如果是5萬元或10萬元,就可能被認定過苛而無效。
此外,也應該設計例外條款:如果住戶有正當理由(如重病、出國、年邁、照顧家人等),經管委會同意後,可以免繳辭讓金或延緩繳納。這樣可避免被批評為「無差別強制」,也能增加條款的合理性。
四、有哪些細節應該注意?
細節一:如果規約沒有明定,管委會不能自行「罰款」
很多管委會以為可以用會議決議向拒絕擔任的住戶收費,但這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無權限。一定要回歸規約授權。
細節二:金額太高,可能被認定為「不當得利」
如果金額高到讓住戶覺得「與其付錢不如硬著頭皮當」,法院可能認為這是變相強迫服務,違反人性尊嚴。因此,金額必須合理,最好能對應到社區委外聘請專業管理人員的費用,或前例中其他辭讓金的標準。
細節三:如果社區從未有人拒絕擔任,突然對某人收費,可能會被認為是針對性條款
法院在判斷合理性時,會看這個條款是否是「通案適用」還是「針對特定人」。如果規約是為了某個特定住戶量身訂做,且該住戶無法迴避,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。因此,條款應該設計成中性、普遍適用。
五、我們社區有這種條款,需要請律師協助嗎?
設計「職務辭讓金」條款,看似簡單,但從文字精確度到程序完備性,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條款的有效性。
• 您能確保「職務辭讓金」這個名目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實質罰款嗎?
• 您能掌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門檻,確保規約修正完全合法嗎?
• 您知道金額設立的上限標準,以及如何建立正當理由的審查機制嗎?
• 如果住戶拒絕支付,您知道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請求嗎?
秀策法律事務所,由沈士閎律師與張業珩律師領軍,專精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爭議及社區規約設計。我們能為您:
1. 審閱現行規約,評估條款的合法性風險。
2. 協助擬定或修訂「職務辭讓金」條款,確保符合實務見解。
3. 如已發生爭議,代理管委會或住戶進行訴訟,主張條款有效並請求給付。
4. 協助處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程序問題,避免決議被撤銷。
我們的核心價值是「奇於發想、慎於謀略、工於計策」,在這種需要精準布局的案件中,格外重要。
一字之差,就可能決定條款生死。
結語:規約自治不是無限上綱,但合理巧妙的設計可以創造三贏
社區運作需要每個住戶的共同參與,但現實中總有人因故無法或無意願擔任管理委員。與其強迫每個人出來服務,不如提供「選擇權」,讓社區有資源找尋替代人力。
這不該是處罰,應該是種公平的機制。
秀策法律事務所,陪您用最精準的法律語言,把社區治理的設計做到滴水不漏。
如果您正為「委員難產」所苦,或是想了解這類條款如何設計才能合法有效,歡迎與我們聯繫,讓我們為您的社區量身打造最合適的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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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秀策法律事務所 Show Strategy Law Firm】
• 所長:沈士閎律師
• 主持律師:張業珩律師
• 官方網站:https://www.showtse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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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電話:(02) 2382-0686
「事必躬親終會氣急攻心,專業請交給專業的來。」
法律糾紛的複雜程度堪比人體,稍微有點變化,就會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。正如生了病大家會去看醫生一樣,遇到法律糾紛,建議還是找值得信賴的律師尋求專業諮詢,方能對症下藥,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,無端損失比律師費更龐大的金錢或名譽損害哦!